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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榆树市委、市政府按照国家、吉林省和长春市有关档案要求,于2009年7月,撤销原榆树市人事局、榆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建的。是隶属于榆树市政府的职能部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立时间:2009年7月
  • 职责:贯彻执行发展规划
  • 特点:落实责任、强化措施

读音

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yú shù shì rén lì zī yuán hé shè huì bǎo zhàng jú

简介

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及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地方性法规、规章、基本方针、政策和改革总体方案。负责榆树市公务员管理、人才、人事开发与队伍建设,统筹城乡就业、失业管理、劳动关係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
全局设局长1名,常务副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秘书科、党委办公室、录用调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工资福利、考核奖惩与军转、保险科、优惠政策补贴、行政审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10个科室,下设就业服务局、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培训教育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就业实训中心8个事业单位,全局共有在职员工154人。
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组建以来,在省及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在榆树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制度改革、全民创业促就业、劳务经济和社会保障工作为重点,不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全面提高人才素质、健全人事制度、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活跃榆树经济,地促进了榆树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领导班子

局长(党委书记):付泽有
常 务 副 局 长:高大伟
副 局 长:张鹏飞
副 局 长:王大志

机构职责

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榆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09]34号),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二)将境外就业管理、外派劳务业务管理职责划给市经济局。
(三)增加政府绩效评估职责。
(四)加强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製度,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市统一规範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5.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地方性法规、规章;统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和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画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市统一规範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实施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贯彻实施建立和完善全市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措施,对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準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组织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实施工伤预防和康複製度;建立我市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六)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务员考录、考核、培训、奖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负责组织并认真做好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的绩效评估工作;承办市政府管理的一般工作人员行政任免手续。
(七)认真做好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工作,促进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和长春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参与市级劳动模範评定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农村乡土人才选拔和培训工作;贯彻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或定居政策。
(九)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画;全面做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认真做好农民工工作,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实施规範和仲裁规则,全面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二)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党务、精神文明、行风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纪检监察、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监督和管理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十三)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埠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全市引进埠外智力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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