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看你所看,想你所想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是一则地方条例,2006年9月28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 外文名:Ningbo Patriotic Health Regulations 
  • 通过日期:2006年9月28日
  • 批准时间:2006年12月27日
  • 目的: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

档案发布

(2006年9月28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档案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领导、动员全民参与,以开展除害防病和健康教育,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卫生,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及年度计画;
(三)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全民健康教育;
(四)组织、指导创建卫生城市(镇、街道)、卫生单位活动;
(五)指导、协调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农村改水改厕和除害防病工作;
(六)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七)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爱卫会由同级卫生、建设、农业、公安、教育、交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委员部门应当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职责。委员部门分工负责的具体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指定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当地爱卫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情况,主动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中、国小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教学计画开设健康教育课程。
第十条
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在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爱卫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当地突出的社会卫生问题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本市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单位卫生达标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卫生设施,落实卫生达标责任,使单位卫生达到规定的标準。
单位卫生达标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及卫生标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推进农村改水、改厕,粪便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等各项卫生工作,改善农村生产、生活卫生条件。
农村饮用水的供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準。
农村公厕、户厕建设应当符合无害化标準。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专项经费,负责辖区内公共部位、公共绿地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业、旅馆业、集贸市场、废品收购点等场所的业主,应当採取措施,灭杀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规定的标準内。
第十四条
城乡房屋成片拆迁前,拆迁人应当按照《宁波市除四害标準》灭杀老鼠、苍蝇、蚊子、蟑螂。
工程承建单位应当开展灭防活动,清除建筑工地内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的孳生环境条件。
第十五条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依法管理灭鼠药物和灭杀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急性剧毒灭鼠药。
第十六条
申请病媒生物防治的专业机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营利性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病媒生物防治机构应当在该机构设立之日起五日内向所在地爱卫会备案。
病媒生物消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接受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辖区内开展老鼠、苍蝇、蚊子、蟑螂密度监测,并向同级爱卫会报告。
市和县(市)、区爱卫会应当定期发布监测公告。
第十八条
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吸菸有害健康的宣传,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在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託儿所、幼稚园、青少年宫,学校的教室等教学活动场所,公共电梯间、公共运输工具内禁止吸菸。
在影剧院、音乐厅、游艺厅、歌舞厅,候车(船、机)室和售票厅,室内体育场(馆)、商场(店)、网咖,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档案馆,邮政、电信和金融、证券机构的门市等公共场所以及各单位的会议室除专设地点外禁止吸菸。
第十九条
禁止吸菸的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禁止吸菸的管理制度,设定明显的禁止吸菸标誌,并不得放置吸菸器具和附有菸草广告的标誌和物品。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对违反规定的吸菸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在禁止吸菸公共场所的吸菸者停止吸菸。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卫生行为规範,维护环境卫生。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菸蒂、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粪便,随意丢弃动物尸体;
(四)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五)不及时清除所饲养的犬、猫等宠物和信鸽的粪便;
(六)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市和县(市)、区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评比等形式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鼓励新闻媒体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爱卫会可以聘任志愿者担任爱国卫生监督员,开展所在区域的社会卫生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佩带标誌并出示证件。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爱卫会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已经授予卫生城市(城镇)、卫生街道、卫生村、卫生单位等荣誉称号的,市和县(市)、区爱卫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暗访和定期複查,不能达到相关卫生标準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能达到卫生标準的,由授予单位取消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卫生达不到规定的卫生标準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经治理仍达不到标準的,处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爱卫会可以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许可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不採取预防和控制措施,造成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密度超过规定标準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託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代为灭杀病媒生物,灭杀费用由该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所不开展禁止吸菸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有关部门未处理的,市和县(市)、区爱卫会应当督促其及时处理;有关部门拒不处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处理。
第二十八条
爱卫会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8日、1998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公共场所禁止吸菸暂行规定》、《宁波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对《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必要性
爱国卫生运动是我国特有的卫生工作方式,是由各级政府组织,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卫生工作,是改善社会卫生状况和城乡环境卫生条件的民众性活动。半个多世纪来,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动员民众,大搞环境卫生,开展除害防病,倡导移风易俗,为保障人民民众身体健康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进入新世纪,爱国卫生又不断赋予新内容,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市通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镇、街道、单位)活动、农村改水改厕、健康教育和城区除四害工作,为改变城乡卫生面貌,促进全社会形成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非常重视爱国卫生工作。1989年3月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对爱国卫生运动的性质、意义、任务、工作内容、工作方针、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对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要给予应有的支持。同时明确提出,加强卫生法制观念,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法规,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1996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指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是我国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一个创造,对于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提高人民卫生知识和健康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优良传统,要继承和发扬下去。”
我市历届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爱国卫生工作,1996年、1997年、1998年先后制定了《宁波市公共场所禁止吸菸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43号)、《宁波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5号)、《宁波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9号)三个政府规章,推进了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发展。然而,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客观形势对爱国卫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我市爱国卫生管理的实际看,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一是缺少统一的行为规範。目前涉及爱国卫生工作的三个政府规章因颁发时间较长,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需要,致使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发展不平衡。二是缺乏管理依据,影响爱国卫生运动整体作用的发挥。1998年制定《宁波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未设定行政处罚和部门责任,爱卫工作中发生的一些问题难以处理。爱卫会是各级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所承担的职能需要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共同履行。如果把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方式、标準和要求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其从过去的一般性号召和倡导性要求,成为社会共同遵守的準则和规範,有利于克服爱国卫生运动实践中的随意性。三是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需要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规範和管理。如近年来,我市以除四害为主要内容的消杀服务行业不断发展,逐步替代了市民的个体性除四害活动。如何规範管理,建立一套科学的预防管理机制,需要用立法加以明确。
目前,虽然国家和本省还没有就爱国卫生工作立法,但是全国已有24个省、市都已先后制定了《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我省的杭州市也已于2004年6月颁布实施了《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宁波作为经济相对发达的港口城市和计画单列市,为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民众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爱国卫生工作,全面提升爱国卫生运动的法律地位,利用我市具有立法权的这一优势,制定一部规範爱国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是很有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形成过程市爱卫会、市卫生局于2005年上半年向市人大提出了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立法的报告,得到了市人大领导的高度重视,并把我市《爱国卫生条例》列入2005年的立法调研计画。同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旭带领有关部门领导赴重庆市、湖南省调研考察,与两省市人大、法制办、爱卫办就立法的目的、意义、操作过程、实施后的效应等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形成了调研考察报告。2006年2月,市爱卫会、市卫生局成立了由局领导牵头的《条例(草案)》起草班子,在参考全国各地《条例》框架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市《条例》草案的框架构想,起草班子五易其稿,反覆讨论修改而成初稿,并先后徵求各县(市)、区爱卫会、市爱卫会各成员部门的意见,召开了镇(乡、街道)、村(社区)、市民民众代表及疾病控制、城管、卫生等部门不同层面的座谈会10余个,经过认真研究,形成了《条例(送审稿)》。2005年5月初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式,採取书面、网上和召开座谈会形式,徵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建设、农业、交通、城市管理、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经反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06年7月1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这个草案。三、对《条例(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一)关于爱卫会组织机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必须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有专门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对此,《条例》(草案)第六条作了规定:“市和县(市、区)设立爱卫会及其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另外,根据我市目前各乡(镇)、街道都已成立爱卫会的现状,以及爱卫工作中的实际需要,《条例》(草案)第七条还对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设立爱卫组织作了规定,以进一步理顺组织机构体系。
(二)关于科学防治“四害”工作的规定。“四害”是指老鼠、苍蝇、蚊子、蟑螂。除四害工作是预防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重要手段,也是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内容。目前国家和省对除四害工作的管理尚未制定有关的法律或法规,此前,我市的《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对此已经有了比较详细规定。从实施情况来看,总体效果是比较好的,其中对除四害工作的责任划分也比较明确,目前仍然是可行的。因此《条例(草案)》只对除四害工作作了补充性的规定。主要有:(1)对城市建设中加强“四害”防治工作,第十五条规定:“城市房屋拆除前,具体实施拆迁工程的单位必须按《宁波市除四害标準》进行灭杀老鼠、苍蝇、蚊子、蟑螂。工程承建单位必须清除建筑工地内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的孳生环境条件,开展灭防活动”。(2)建立了四害密度预警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市和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辖区内开展老鼠、苍蝇、蚊子、蟑螂密度监测,并向同级爱卫办报告。市和县(市)、区爱卫办应当定期发布监测公告”,不断提高四害防治工作的透明度和科学性。(3)建立病媒生物防治机构备案制,第十七条规定:“申请经营性的病媒生物防治专业机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营利性病媒生物消杀活动。病媒生物防治机构应当在该机构设立之日起五日内向所在地爱卫办备案。病媒生物消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接受技能培训”。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在病媒生物防治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后,为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监管提供法律保障。
(三)关于行政执法主体问题。爱国卫生工作同样存在着行政执法问题,爱卫会作为政府非常设机构不可能承担这项工作,而爱卫办也不具备行政执法的能力。因此,《条例(草案)》明确了相关行政部门承担本条例的行政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关部门未处理的,市和县(市)、区爱卫会应当督促其及时处理;对拒不作出处理的有关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以法律的形式保证本条例执法主体的落实,明确了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共同做好爱国卫生条例执法工作和相互间的关係。同时根据爱国卫生工作的社会监督的实际需要,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和县(市)、区爱卫会可以聘任志愿者任爱国卫生监督员,开展所在区域的社会卫生监督,对违反社会卫生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爱国卫生监督员只起到社会监督作用,不执行执法任务。
(四)关于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取消问题。近几年来,全市爱卫组织逐步淡化了评先创优工作,长期工作在爱卫工作第一线的同志积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加上有些单位对卫生创建工作不够重视,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因此,有必要运用表彰奖励的手段,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表彰奖励。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已经授予卫生城市(城镇)、卫生街道、卫生村、卫生单位,市和县(市)、区爱卫办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暗访和定期複查,不能达到相关卫生标準的给予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荣誉称号的处理”。另外还规定“未获得卫生单位荣誉称号的,不得评为文明单位”。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爱国卫生工作是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一个单位如果卫生也没有达标,与文明单位的称号是不相称的,而且目前从国家到地方在文明单位评比工作中也都是这样掌握的。
(五)关于有关法律责任问题。为加强对单位卫生的管理力度,《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对单位卫生达不到行业卫生标準的设定了行政处罚。对未採取预防和控制措施除四害的,以及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不开展禁菸的,也设定了罚款的处罚。对当前民众反映关于饲养的犬、猫等宠物和信鸽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问题,《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设定了处罚的规定。对于违反本条例的有些行为,其他的法律、法规已有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的,本条例就不再重新设定处罚的规定,对相关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仍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下旬,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的《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委员们认为,为了改善环境卫生,促进和保障全社会形成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一部规範爱国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是很有必要的。草案内容总体可行,但个别条款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并增强可操作性。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人大信息网上公布,传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并在慈谿、江北等地召开座谈会,还专门召开了市级有关部门座谈会,徵求市民、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期间,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徵询意见。9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根据委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经费保障
考虑到爱国卫生工作是由政府组织领导并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具有相对独立职能的社会性卫生活动,为了保障和推进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开展,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草案第五条增加规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二、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机构
草案第六条对市和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的主要职责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这些规定是否有相应的依据?是否会与其他有关机关的职责存在冲突?经研究,由于爱卫会是政府专门针对社会卫生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其本身并不具有与其他有关执法机关相冲突的管理职责,同时草案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内容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做法,因此,建议不作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六条)草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爱卫会”。考虑到爱卫会由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组成,并实行委员部门负责制,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爱卫会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建议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同时,从实际情况来看,经济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已设立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承担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因此,建议增加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鑒于这些组织情况不一,一律要求设立爱国卫生组织并不现实,因此,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草案第八条规定市和县(市)、区爱卫会由同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但对委员部门分工负责的具体办法未作规定,建议增加规定:“委员部门分工负责的具体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三、关于生产和生活卫生
草案第九条第一款与草案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在内容上存在重複,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卫生应当达到规定的行业卫生标準。考虑到行业卫生标準适用于整个行业系统,宜由国家统一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规定单位卫生的具体标準和实施办法,因此,建议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开展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的改善和公厕、村(居)民户厕的改造工作”。鑒于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较差,改善农村公共卫生条件应当成为当前爱国卫生工作的一个重点,因此,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该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推进农村改水、改厕,粪便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等各项卫生工作,改善农村生产、生活卫生条件”。(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一款)
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灭杀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清除孳生地的活动”。鑒于“单位和个人”的範围较广,实施中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从当前社会卫生状况来看,有必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业、旅馆业、集贸市场、废品收购点等场所的爱国卫生工作,因此,建议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业、旅馆业、集贸市场、废品收购点等场所的业主,应当採取措施,灭杀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规定的标準内”,并对有关违法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四、关于公共场所卫生
草案第十九条第三款列举了禁止吸菸的场所。有的委员认为列举式规定难以穷尽所有情形;有的委员认为缺乏可行性,并建议将其中的“各单位的会议室”修改为“各单位的调查研究室”。经研究,鑒于该款的列举式规定突出了爱国卫生工作的重点区域,且禁止性规定对在公共场所吸菸的个人能够起到倡导和警示作用,也有利于责任单位开展禁止吸菸活动,因此,建议予以保留,同时,考虑到国家对“网咖”内禁止吸菸有明确规定,建议增加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三款)
草案第十二条对个人应当遵守的社会卫生行为规範作了具体规定。由于该条规定主要针对公共场所的个人卫生行为,而第(五)项规定的“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行为并不属于公共场所内的行为,且《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删去;同时,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规定:“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并对该条的个别文字表述作适当修改。考虑到爱国卫生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公共场所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在公共场所配备垃圾箱、废弃物收集装置等必要的卫生设施”。(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五、关于卫生监督管理
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达到相关卫生标準的,给予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荣誉称号的处理”。鑒于对“限期改正”与“取消荣誉称号”在适用中的界线未作明确规定,容易给实际工作带来随意性,因此,建议修改为:“不能达到相关卫生标準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能达到卫生标準的,取消荣誉称号”。该条第三款规定:“未获得卫生单位荣誉称号的,不得评为文明单位”,考虑到文明单位的评定不属于法规调整範围,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单位卫生达不到行业卫生标準的,可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由于承担爱国卫生义务的单位既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也包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範围很广,情况複杂,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不仅没有实际意义,且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删去,同时增加规定:“爱卫会可以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按管理许可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草案第二十五条对“饲养的犬、猫等宠物和信鸽的便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考虑到《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此已有明确规定,为了避免法规之间的不一致,建议删去。
草案第二十六条对房屋拆迁中有关单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其中对于逾期不改正的,规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没有实际意义,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删去,同时增加规定:“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託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代为灭杀病媒生物,灭杀费用由该责任单位承担”。(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审议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项目之一,也是人民民众较为关注的一个立法课题。2005年8月,我委会同市爱卫办、市卫生局等部门,在认真学习研究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决定》的同时,开展了立法调研。在借鉴杭州、重庆等城市立法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的基础上,起草单位形成了《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该条例突破了以往卫生工作概念上的局限,赋予了爱国卫生在现代环境条件下直接参与公共卫生事业监督与管理的新内容。经市法制办广泛徵求意见并几经修改,7月10日,市人大教科文卫民侨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爱国卫生运动诞生半个世纪来,在广泛动员民众,增强全社会的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近年来,我市通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参与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控制、农村改水改厕、全民健康教育等活动,爱国卫生工作早已突破了历史沿袭的工作职能,而这些职能的更好发挥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规範予以保障。因此,制定出台一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爱国卫生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提升到依法管理的高度,不仅是创新城市卫生管理体系的现实需要,也是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文明城市的客观要求。其必要性:一是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的需要。我国的爱国卫生工作是宪法总纲有强调、国务院有规定、社会有要求,而且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市相继出台了《爱国卫生条例》,我市的这项立法已是刻不容缓。二是适应新情况新发展的需要。我市的爱国卫生管理,依据的是现有的政府规章,而这些规章与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已不相适应。三是确立爱卫组织地位作用的需要。通过立法,明确了爱国卫生工作的原则、职能、人员编制和经费落实等问题,构建了基层爱国卫生工作的网路体系,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四是规範职能部门管理行为的需要。通过立法,一方面促使监管部门依法管理,避免工作中的随意性;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执法主体对违规违法行为制约的能力。因此,适时制定这一《条例》是完全必要的。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委员们在审议中认为:《条例(草案)》是在原“政府规章”的基础上上升到法规,其立意明确,界定清晰,富有地方特色,符合我市爱国卫生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具体条款的修改意见为:
1.《条例(草案)》第五条对爱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涵盖不全面,容易出现法律管理的“盲点”,应将其範围延伸到市政府下属的各类开发区、园区;
2.为保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的落实,建议将“各级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作为《条例(草案)》第五条的补充内容;
3.《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二款“爱卫会下设办事机构(以下简称爱卫办)”的表述,其简称“爱卫办”缺少前置的主项,应加上“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的全称;
4.《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一款所表达的是爱卫会的工作职责,可与第六条的主要职责合併表述;
5.《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对消杀药品的禁止範围应扩大到急性剧毒“病媒生物药品”,以免产生歧义;
6.《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第三款对禁菸场所的例举,容易产生遗漏和不到位,建议改用概述性表述;
7.《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删去“随机暗访”、“黄牌警告”的用词,建议修改为“市和县(市)区爱卫办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未能达到相关卫生标準的给予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荣誉称号的处理”;
8.《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其限制範围不準确,应表述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此外,委员们还对一些条款中的逻辑结构、具体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见。市人大教科文卫民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认为,该《条例(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相关推荐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yongganaa@126.com